借出章合法,归还签字也合法。
问题藏在两个字里:原本借出的是“乙册”,归还的却是“摘抄”。档房书吏当日照数量验收,只看见一册,没核名称变化。宗正寺旧规只要求借还件数相等,没有要求逐页核对。
户部协查员名叫周岑,任职十二年,专查婚产与官员家资。他没有失踪,也没有告病。大理寺找到他时,他正在户部核一宗普通田契。
周岑承认借出原账,也承认归还摘抄。他出示一份补充批准:原账纸脆,不宜反复搬动,准送户部修复房制作副本,档房先留摘抄供查。
批准章是真的,签署主事也确有权限。文书唯一异常,是没有写原账送往何处,只写“移交修复”。
户部修复房没有收到。
周岑说原账交给了宗正寺派来的运送吏,自己没有亲送。运送吏名叫郑和生,三个月前因母丧返乡,籍贯、路引和离职手续均完整。他不是突然蒸发的影子,而是一个有合法离京记录的人。
调查不能直接冲去抓周岑。合法批准、实际移交和去向缺失必须拆开。周岑被暂停接触苏氏与侯府材料,仍可在监督下完成其他工作;他的住所和办公柜依法查验,没有发现乙册。
沈令仪先看摘抄。
摘抄共四十六页,字迹为宗正寺两名婚契吏所录。它保留仓租金额和借用日期,却删掉船名、引路人、印信样式和临时改道。删项并非偷偷刮除,首页明写“无关婚产者从略”。按照当时的查阅目的,这种摘抄格式符合惯例。
恰恰是合法的“从略”,拿走了今天最需要的部分。
她要求此后所有证物摘抄同时保存删项目录。办案人可以因范围限制不抄隐私,却必须让后来者知道什么没有被抄。否则一份整洁副本会制造“全部内容都在这里”的错觉。
裴砚舟将提前注销日期与摘抄对照,发现白鹤仓有三次免租借用。第一次在苏婉清去世前,第二次在青石驿遇袭前七日,第三次就在他注销回条入京当天。摘抄只写“侯府公务”,没有承办人。
秦家票号第五张兑票的二百两漆箱,时间落在第三次借仓。
阿葵进入侯府西门,也在同一日。